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2年度,51號
PCEV,112,板簡調,51,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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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51號

原 告 華夏學校財團法人華夏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圭
訴訟代理人 何昇運
被 告 韋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又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技轉與育成中心營運輔導合約書第十九條約 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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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韋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