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2年度,42號
PCEV,112,板簡調,42,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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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42號

原 告 伊加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名娟



被 告 林奕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和解協議書第六條約定以原告所在地法院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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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加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