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 告 李韋宏
訴訟代理人 林哲宇
被 告 范原華
訴訟代理人 呂祥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韋宏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
伍拾肆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肆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