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28號
原 告 廖勝聰
被 告 李季璟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