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718號
PCEV,112,板簡,718,202304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18號
原 告 蔡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