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492號
PCEV,112,板簡,492,2023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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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92號
原 告 郭芝瑩

被 告 陳信助
吳國基
黃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3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4日送達於原 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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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