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73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 鄭珺文
被 告 吳欣妍
法定代理人 劉曉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