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36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被 告 陳昱綸(即陳俊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陳俊義遺產限度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陳俊義之遺產限度內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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