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81號
PCEV,112,板小,381,2023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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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81號
原 告 王紋祿
訴訟代理人 王弘
被 告 儲振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20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之過失,不慎碰撞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 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滙豐汽車滙豐板橋廠鈑噴估 價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 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經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 為新臺幣(下同)33,838元(含工資21,228元、零件12,610 元),有匯豐汽車匯豐板橋廠鈑噴估價單存卷可參(見板小 卷第19頁)。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 ,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再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如非屬運輸業用客車、貨 車,其耐用年數為5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規定,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 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準此,系爭車輛於民國108年3 月出廠,有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足憑(見限 閱卷),至本件事故發生之111年10月18日,系爭車輛之實 際使用年數為3年8個月,故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為 2,389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毋須折舊之工資21,228元 後,共計23,617元(計算式:2,389+21,228=23,617),即 為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三、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23,6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依憑,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同法第79條規 定,由被告負擔659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淑惠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610×0.369=4,653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610-4,653=7,957第2年折舊值 7,957×0.369=2,936第2年折舊後價值 7,957-2,936=5,021第3年折舊值 5,021×0.369=1,85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021-1,853=3,168第4年折舊值 3,168×0.369×(8/12)=779第4年折舊後價值 3,168-779=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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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