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8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被 告 劉添錫律師(即林維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
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維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林維政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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