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198號
原 告 長群享享日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承恩
上列原告與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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