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0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HENDERSON ABIGAIL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被告為美國人,於 民國111年9月26日出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2年4月20日移 署資字第1120048086號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