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3003號
PCEV,111,板簡,3003,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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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板簡字第3003號
原 告 馮淇泰

被 告 張翔順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簡字第300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3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下午4時3
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20萬元,兩造約定分期清償,共10期,每月1 日被告依約匯入指定帳戶清償。詎被告迄今款項皆未清償, 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及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間借據截圖影本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萬元 ,及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



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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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