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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888號
PCEV,111,板簡,2888,2023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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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88號
抗 告 人 張騄(張金華之繼承人)

黃意茹(張金華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承柏間給付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騄黃意茹為抗告人張家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抗告人張家華業於民國112年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 有張騄黃意茹等,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可參。是 應由繼承人張騄黃意茹等為抗告人張家華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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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