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小字,111年度,25號
PCEV,111,板建小,25,20230419,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小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善米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萬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丞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米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