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965號
原 告 吳寓弘
被 告 李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27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所受損害,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57-58頁),其亦於言詞辯論時自承本件確實係因其不小心引起氣爆,導致原告受有損害(本院卷第57-58頁),基此,原告於本件之主張,應認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