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965號
PCEV,111,板小,1965,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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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965號
原 告 吳寓弘
被 告 李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27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所受損害,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57-58頁),其亦於言詞辯論時自承本件確實係因其不小心引起氣爆,導致原告受有損害(本院卷第57-58頁),基此,原告於本件之主張,應認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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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