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鄭景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4月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0927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鄭景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3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3月28日10時30分許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景安捷運站旁)。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甲苯。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錄影畫面截圖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 害暨其素行(有多次吸食之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