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12年度,62號
TPAA,112,上,62,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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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李榮元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 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 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 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10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2年 度聲字第10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7日送達,有 各該送達證書分別附本院卷及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卷可 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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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