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075號
再 抗告 人 胡葉隨
代 理 人 陳樹村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淑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聲
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3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89年度 訴字第415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90年6月 20日成立之訴訟上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為執行名 義,聲請屏東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相對人為 強制執行。經屏東地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再抗告人之強制執行 聲請,再抗告人對之異議,經該院法官以111年度執事聲字 第16號裁定(下稱第16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出 抗告。
二、原法院以:系爭和解筆錄第1條至第3條內容,相對人胡淑娟 願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段000地 號,下稱系爭土地),將按應有部分3511/10000比例折算面 積其中3316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再抗告人,胡淑 娟所負移轉登記義務之實施方式,係由(系爭土地共有人) 第三人張耀輝、胡淑娟及相對人胡文碩(下稱張耀輝等3人 )先依第2條進行系爭土地之分割如和解筆錄所附複丈成果 圖(下稱附圖)編號A、B、C部分,A部分歸張耀輝所有,B 、C部分歸胡淑娟、胡文碩按3748/10000、6252/10000保持 共有;再由相對人辦理分割登記後,將其中C部分之3316平 方公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再抗告人及第三人胡葉榮、胡 葉農、胡葉成、胡秀貞、胡葉昌、胡沈赺等7人共有。是在 張耀輝等3人進行系爭土地分割之前,再抗告人無從依系爭 和解筆錄請求胡淑娟移轉3316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又系爭和 解筆錄第2條,僅記載張耀輝等3人就系爭土地之分割協議, 未記載再抗告人有任何權利,自不得針對其3人之分割協議 聲請強制執行。況該和解筆錄第3條所載移轉登記之行為, 係關於相對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 130條第1項規定,再抗告人亦無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 ,再抗告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等詞,因而維持 第16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三、按非金錢債權請求權之內容,包括物之交付、行為及不行為
請求權,行為請求權又分為可代替行為與不可代替行為請求 權。是非金錢債權請求權之執行名義內容不一,執行程序呈 現多樣化,甚且有複合型態情形,執行法院於執行時,應依 執行名義所示債權內容,選擇或併用適當之執行方法,以滿 足執行名義所示之債權。又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 為而不為,應視該行為係他人所能代替履行或不能代替履行 者,前者由執行法院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後者則由執行法院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如不履行, 以處怠金或管收之間接強制方法,俾能貫徹執行之效果,此 觀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第1項、第128條第1項規定甚明。四、依系爭和解筆錄第1條至第3條,胡淑娟對再抗告人負有移轉 登記系爭土地其中3316平方公尺所有權之義務,實施方式係 由張耀輝等3人先進行系爭土地之分割如附圖之A、B、C部分 ,B、C部分歸胡淑娟、胡文碩保持共有,再由其2人辦理分 割登記後,將其中C部分之3316平方公尺土地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為原法院所認定(見原裁定第3頁)。似見張耀輝 等3人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係再抗告人請求胡淑娟移轉登記 附圖C部分土地所有權之前提要件,二者有整體不可分之關 連性。再稽諸系爭和解筆錄內容及附圖已記載分割後A、B、 C各部分面積(900.16、10026.84、3316平方公尺),並繪 明分割線,似此情形,能否謂再抗告人不得依系爭和解筆錄 聲請相對人為系爭土地之分割,並辦理B、C部分之分割登記 ?自滋疑義,有詳予研求之餘地。又再抗告人聲請相對人應 為分割系爭土地及辦理分割登記之行為,究屬他人所能代替 或不能代替履行之性質,執行法院自當選擇適當之執行方法 ,以滿足再抗告人得受移轉登記C部分土地所有權之債權。 原審未詳查細究,恝置張耀輝等3人分割系爭土地及辦理分 割登記與再抗告人債權間有不可分之關連性,逕以其3人間 係分割協議,再抗告人不得對相對人聲請執行分割及辦理分 割登記,遽為不利再抗告人之裁定,自有可議。再抗告論旨 ,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