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
上 訴 人 柯翔岳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112年2月1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6號,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20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 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 式者,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 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柯翔岳有如其事實所載於民 國109年10月初某日加入不詳姓名綽號「大寶」者及其他不 詳身分等人所屬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上訴人負責收受詐欺集團「車 手」所詐得之詐騙贓款,再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阻斷 金流之工作,而於同年10月13日15時52分許依該詐欺集團成 員之指示,將擔任上開詐欺集團「車手」之徐明仁所交付之 詐騙贓款,轉交予綽號「大寶」者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 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並依想像競 合犯關係從一重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量處有期徒刑1年2 月,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否認犯罪 所持之辯解何以不足以採信,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 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 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①伊在原審辯稱伊係透過網路求職而 從事本件收取轉交款項工作過程,與常情無違,應堪採信, 原審以伊上開所辯有悖常情而不予採信,遽認伊有本件加重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顯有不當。②伊於案發後除與 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外,亦坦承本件犯行不諱,原審於 量刑時,未審酌上情予以從輕量處,卻誤認伊否認犯行,犯 後態度非佳,致所酌量之刑過重,且未併予宣告緩刑,亦有 欠當云云。
三、惟證據之取捨、事實之認定及刑罰之裁量,均為事實審法院 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 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所量之刑復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 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 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㈠、上訴人於原審雖為如其本件上訴意旨①所載之辯解,然原判決 綜合調查證據所得及全案辯論意旨,審酌上訴人自承其僅由 臉書通訊軟體聯繫,未經雇主面試及查核,即受錄用負責收 取款項工作之應徵過程,及其收取款項時,並未與交款之人 當面清點款項數額,亦未給付對方可資證明清償借款之相關 書面或電子紀錄之工作內容,且僅從事收款及交款之簡易工 作即能獲取優厚之酬勞,明顯與常情相悖,因認上訴人辯稱 其係從事向債務人收取借貸款項之工作,不知收取款項為詐 騙贓款云云,乃卸責之詞而不足以採信,並據以認定上訴人 確有本件被訴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 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否認犯罪所持辯解何以不足以採信, 亦在理由內逐一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 內資料可資佐證,尚無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之情形,自不得 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人上訴意 旨①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不當,依上開說明 ,顯非依卷內證據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㈡、原判決於量刑時,已依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 條所列各款事項,並說明上訴人並非始終坦承本件被訴全部 犯行不諱,僅係坦認有收取轉交款項之客觀犯行,而不承認 有犯罪之主觀犯意,而上訴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調解 ,然並未依約履行全部調解條件內容,並無如上訴人上訴意 旨所指其已坦承本件全部犯行不諱之情形。原判決審酌上開 科刑調查資料所得結果,就上訴人本件所從一重處斷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已屬低度量刑,殊難謂 過重,且原判決認為本件尚不宜對上訴人為緩刑之宣告,因 而未併予宣告緩刑,並無違法、不當或明顯裁量權濫用之情 形。上訴人上訴意旨②泛謂原判決量刑過重及未併予宣告緩 刑為不當云云,依上述說明,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 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無非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 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 爭辯,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 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