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1636號
TPSM,112,台上,1636,20230410,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黃震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
第2617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55
、6434號,111年度偵字第15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黃震華有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 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 號1至2及附表五編號1至3所載各犯行明確,因而分別論處上訴 人販賣第一級毒品共3罪刑(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販賣第 一級毒品未遂罪刑(附表一編號4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 罪刑(附表二各編號部分)、轉讓第一級毒品共3罪刑(附表 三及附表四各編號;附表三部分並想像競合犯轉讓禁藥罪)及 轉讓禁藥共3罪刑(附表五編號1至3部分),並諭知相關之沒 收。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其上揭犯行之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4及附表 四編號1至2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改判後各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七 編號1至6所示之宣告刑。另維持第一審關於附表二、附表三、 附表五各編號之罪所示之宣告刑,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此部 分之上訴,並就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8月。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量刑依據及裁量理由。上訴意旨僅謂:原判決量刑過重,請重新量刑云云,並未依據 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從而,本件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