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6年度,192號
TCDV,106,司他,192,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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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192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白承芳即雅姿妮精油小舖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劉芮菱即劉宜欣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黃凡芮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 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 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 文。另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 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 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對於前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 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即明。準此,勞資 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末按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 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 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 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 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本件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 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裁定確定,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在案。
三、查聲請人等於前開事件聲請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110,000元之強制執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暫免繳納 聲請費1,000元,應由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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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