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字,112年度,4號
IPCM,112,刑智聲,4,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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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團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
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團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團宗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5年度重金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本 院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 年3月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 112014144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 14461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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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