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更(一)字,109年度,10號
IPCM,109,刑智上更(一),10,20230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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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榮華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榮華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又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 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 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 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民國108年6月19 日公布、同年12月19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 項 、第93條之4定有明文。次按108年5月2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 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海者,應於生 效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規定重為 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依前項規定重 為處分者,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之規定重新起算。 但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 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二、經查:
㈠、被告周榮華因與同案被告汪惠南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同條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與同案被告汪 惠南、黃寶慧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不實填製罪 ,前經原審法院訊問後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有原審刑 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嗣原審審理後,認被告周榮華共犯附 表編號33至35、40至41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及共犯附表 編號42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罪,就有期徒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下同)1千元折算1日;另就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 應執行刑為1年8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嗣經被告周榮華及 檢察官均提起上訴,本院前審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判



決認被告周榮華共犯附表編號1至4、6至41詐欺取財既遂、 未遂罪及共犯附表編號42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 製罪,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2年,如易 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另就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定應執行刑為7年10月,其他上訴駁回,復經檢察官、被告 周榮華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就被告周榮華共犯附表編 號1至4、6至32、36至39詐欺取財罪及共犯附表編號42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罪發回本院,由本院以109年 度刑智上更㈠字第10號審結在案。
㈡、因被告周榮華經判決確定有罪部分已於111年8月16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 院卷四第7至13頁),經本院於本案審理程序時請檢察官、 被告周榮華及辯護人就是否限制出境、出海表示意見,被告 周榮華及辯護人等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六第128頁), 檢察官則表示對繼續限制出境、出海沒有意見(本院卷六第 161頁公務電話紀錄)。審酌被告周榮華就附表編號42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罪經本院判決有罪,而被告 周榮華涉犯附表編號1至4、6至32、36至39詐欺取財罪嫌部 分,雖經本院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惟考量檢察官可能提起 上訴而尚未確定,又同案被告汪惠南曾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 及香港登記成立Phoenix Fire Protection(Asia)Ltd., 而同案被告汪惠南與被告周榮華為夫妻關係,足認被告周榮 華在境外有獲致經濟來源及安居處所而有長期在境外滯留之 可能。復參酌被告周榮華於審判中受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 未逾5年,及本案訴訟尚繫屬本院審理中而未確定、國家刑 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周榮華居 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檢察官認仍有繼續限 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等情,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原限制出 境、出海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對其限制出境、出海之 必要,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㈢、又被告周榮華前經原審裁定於106年5月26日至108年4月30日 限制出境、出海,復經本院前審裁定於108年5月1日至109年 9月5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再經本院裁定於109年9月6日 至110年5月5日限制出境、出海,被告周榮華於109年12月18 日入監執行附表編號33至35、40至41部分,復經本院裁定被 告周榮華自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日即111年8月16日起限制出 境、出海8月,似已即將屆滿5年,惟因被告周榮華限制出境 、出海期間,曾因前開確定部分於109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 ,至111年8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被告周榮華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考量新制限制出境、出 海規定之立法理由謂:「限制出境、出海係為保全被告到案 ,避免逃匿國外,致妨礙國家刑罰權行使之不得已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偵查中之案件考量拘提、逮捕 、羈押之程序,涉及憲法第8條對被告人身自由之剝奪,較 諸直接限制出境、出海僅係對於憲法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 權之限制為嚴重。是若可藉由直接限制出境、出海以達保全 被告之目的者,自應先許在一定期間內之限制,得由檢察官 逕為處分,而無庸一律必須進行羈押審查程序後,再由法官 作成限制出境、出海之替代處分」(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限制出境、出海,為獨立之羈押替代處分方法」(刑 事訴訟法第93條之6),暨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3項規定 :「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 緝之期間,不予計入」之相同法理解釋,計算限制出境、出 海之期間亦應就被告之人身自由因入監所羈押或執行等事由 遭受剝奪,致事實上無可能出境、出海之期間不予計入,始 合於上開立法理由及通緝期間不予計入之同一法理;是本件 被告周榮華先前雖經本院裁定於109年9月6日至110年5月5日 限制出境、出海,而被告周榮華於109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 ,至111年8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自應扣除109年12月1 8日入監後至110年5月5日在監所之執行期間,並加計前述原 審及本院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尚未逾5年期限,故本次 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為8月,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 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附表
編號 所犯罪刑 原審判決處刑 本院前審判決處刑 確定與否 1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無罪 有期徒刑7月 尚未確定 2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3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8月 尚未確定 4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尚未確定 5 同上 無罪 同原審判決 【確定】 6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7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尚未確定 8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1年 尚未確定 9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10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11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12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8月 尚未確定 13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10月 尚未確定 14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8月 尚未確定 15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7月 尚未確定 16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7月 尚未確定 17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18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7月 尚未確定 19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8月 尚未確定 20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21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7月 尚未確定 22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23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24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10月 尚未確定 25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7月 尚未確定 26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27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28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8月 尚未確定 29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30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7月 尚未確定 31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10月 尚未確定 32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8月 尚未確定 33 同上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確定】 34 同上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 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確定】 35 同上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確定】 36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1年 尚未確定 37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38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39 同上 無罪 有期徒刑8月 尚未確定 40 同上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確定】 41 同上【未遂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確定】 42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不實填製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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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