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抵押權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200號
STEV,112,店補,200,202304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李娟英
訴訟代理人 王志豪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擔保之債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是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抵押物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則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原告主張其
因擔保貨款需要,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作為擔保,而相關貨款
均已按時結清,系爭抵押權並無擔保債權存在卻未塗銷,妨礙原
告就系爭不動產權利之行使而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而系爭
不動產之價值、設定範圍、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有
相關登記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①抵押物所擔保之債權金額 500,000元 ②抵押物總價額 抵押物標示 公告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物價額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000元/平方公尺 2596.86 平方公尺 1,015/ 100,000 1,015/ 100,000 2,925,752元 新北市○○段0000○號 84.29 平方公尺 1/1 1/1 1,107,567元 總計 4,033,319元 ①、②取低者 500,000元 註:建物價值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試算(鋼筋混凝土造、自建築完成日69年5月29日算至112年3月13日訴狀到達法院之日)。

1/1頁


參考資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