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486號
上 訴 人 郭永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譚鴻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486號第一
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
,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61,45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提起
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61,4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