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1年度,1021號
STEV,111,店小,1021,2023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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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果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果緹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凡恩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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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果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