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217號
SSEV,112,新簡,217,202304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21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吳宜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3月31日以南 院武民法112年度新簡字第217號函文,通知原告補繳裁判費 2,100元,該通知書業於112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 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新市簡易庭繳費明細、送達證書 、本院收據登錄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