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367號
SSEV,111,新簡,367,2023040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路
連美珠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
3日111年度新簡字第36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
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