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9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王郁雯
被 告 周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2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