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2年度,272號
CHEV,112,彰補,272,202304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吳奕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
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75,000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
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
證據影本(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
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統一發票
等)。
㈡系爭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
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㈢陳報相關視訊、照片、報案紀錄等足以釋明有本件損害存在
之資料影本。
㈣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
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
(除行車執照影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