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8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 告 陳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5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計算之利息,暨已到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827元、違約金新臺幣278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