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128號
CHEV,112,彰小,128,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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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28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 告 蕭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157元。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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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