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28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 告 蕭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157元。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