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黃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再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 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