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2年度,105號
PTEV,112,屏小,105,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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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105號
原 告 黃金海岸渡假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吳瑞英

被 告 林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112年3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巷00號3樓之59房屋,坐落於原告大廈內,依其大廈管理規約,原告負有按月繳交管理費之義務,然被告自107年3月起至111年9月止均未繳納,迄今仍積欠管理費共計30,0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黃金海岸渡假中心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授權書、黃金海岸渡假中心第十三屆八月份、第十四屆第二次、第十四屆六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黃金海岸渡假中心住戶管理委員會函、黃金海岸度假中心管理規約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管理規約,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12年3月6日寄存送達,經10日於同年3月16日生效,可參本院卷第58頁送達證書)翌日即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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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