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學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