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0年度,607號
PTEV,110,屏小,607,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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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60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温錦坤

被 告 蔡蘭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50元,及自95年2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200元。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商佳信銀行)申請消費性信用貸款,詎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嗣法商佳信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佳信銀行消費性信用商品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影本及金額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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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