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473號
SLEV,112,士簡,473,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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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473號
原 告 簡玉美

法定代理人 張右翎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 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 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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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