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28號
TCDV,106,司,28,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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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 算 人 王雯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雯婷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臻 善美投資公司)之清算人,臻善美投資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 完結,並於民國106年6月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王雯 婷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王雯婷為臻善美投 資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06年6月1日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名單及王雯婷出具之聲明書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20號呈報清算 人事件及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48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核閱 無誤。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指定王雯婷為臻善美投資公 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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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