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09號
原 告 謝正宗
被 告 唐桂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5日委託被告提領訴外人童 金國開立之支票,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1,500元,惟 被告未將款項交付原告,乃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1,500元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 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4萬1,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650元(第一審 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