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繼續審判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續簡字,111年度,1號
SLEV,111,士續簡,1,202304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續簡字第1號
請 求 人
即 原 告 林貴玉
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泉之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聖
陳鴻仁
吳建林
王博生
陳加源
游澎生
劉佳
謝麗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鴻仁
陳鴻仁
黃泰鴻
吳建林
王博生
劉黎卿

陳琦明
倪肇明
陳美月

陳加源
劉佳
楊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冠鈞律師
上列請求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之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701
號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核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100
元,該事件兩造於民國111年10月7成立訴訟上和解,原告於和解
成立後聲請繼續審判。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
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請求繼續審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0元,未據請求人即原
告繳納。茲命請求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請求繼續審判之裁判費14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