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1090號
SLEV,111,士簡,1090,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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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陳坤生



訴訟代理人 林帝佑
被 告 周秋桐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下午四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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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