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1年度,794號
SLEM,111,士簡,794,202304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元娜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21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元娜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徐元娜於本院之自白為證 據外,其餘均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基於一犯罪決意,擅自重製本案 圖片3張,再上傳至其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而公開傳輸,使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經由網路瀏覽下載,所為並非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實係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 競合關係,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 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其重製行為屬已罰之前行 為,不另論罪,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所為係屬 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附此敍明。被告持續其蝦皮網站賣 場公開傳輸本案圖片3張,侵害告訴人濟峰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濟峰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而以數個舉動接續反覆實施進行,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 關係,所侵害之法益復相同,應構成接續犯僅論以一罪。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圖片3張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使用, 竟任意下載並上傳至其經營之蝦皮網路賣場,藉以吸引瀏覽 網站之不特定人購買商品,侵害告訴人濟峰公司之智慧創作 ,並導致其受有損害,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 象,所為實不足取,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 ;惟念其係因告訴人係一時失慮而犯本案,且終能坦承犯行 ,尚有悔意,並考量無證據證明被告業已藉此出售商品獲利 ,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生活情形、經濟狀況、智識程度, 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害之著作數量、期間、價值 、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於本院稱請求為緩刑宣告



,然告訴人所受損害迄今未受填補,難認本件符合緩刑之要 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