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2年度,83號
CYEV,112,朴小,83,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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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字第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被 告 林騰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二樓,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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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