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協盛
代 理 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正昇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新港鄉菜公厝段349、349-2、349-3、349-4、34
9-5、349-6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地籍圖
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勿遮掩)到院。
二、提出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到院。如其中有共有人死亡者,並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
三、提出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之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
有人,經各該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合併分割之
證明文件到院。
四、陳報各該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及地上物照片。地上物若是建物
,請一併陳報該建物照片、門牌號碼、所有權人及房屋稅籍
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