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25號
原 告 玄德宮
法定代理人 蔡金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豪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劉茂、蔡道明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變更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或向本院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進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分割 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 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 之裁判。
二、經查,系爭土地共有人蔡龍德之繼承人劉茂已於民國107年 1月23日死亡,其配偶及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均已向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該院准予備查在案,其第二 、三順位繼承人亦均已死亡;另蔡龍德之繼承人蔡道明已於 98年12月8日死亡,其第三順位繼承人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且經該院准予備查在案,其無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 又第二、四順位繼承人亦均已死亡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 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20號、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657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原告亦可前 來閱卷查證,據上所述,劉茂、蔡道明之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即屬無人承認之繼承。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 日內,補正劉茂、蔡明道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變更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或向本院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進度,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承前所述,劉茂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請原告就被告劉 職、劉淑貞、劉淑如、劉坤霖部分,具狀表示是否撤回。四、以上若有變更或撤回,請提出書狀,並按變更或追加之人數 提出繕本。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