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225號
CYEV,111,嘉簡,225,202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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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評清
視同上訴林玉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86,931元【即占用面積(230.61㎡+37.95㎡+85.19㎡+60.23
㎡+47.55㎡+207.17㎡)×公告土地現值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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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