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2年度,139號
OLEV,112,員補,139,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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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翁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立杰曹崇澤、黃文珍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
,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
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記載「一、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17號判決,形成上述被
告三人對原告翁政德之法定債權分別為新台幣118(曹立杰)
,新台幣225元(曹崇澤),新台幣142元(黃文珍),判決如附
件一。二、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17號判決,
石美玉名下持份已完整過戶與翁政德翁政德於不知情狀況
下繼承訴訟。三、該法定抵押權員資字第037490號,原告經
由彰化地院指導與各債權人協議後已塗銷6筆,惟本案被告
各有原因不同意自辦塗銷。四、檢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存字第36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150號
、第151號提存書。茲證明原告已積極承受訴訟並償還債務
之意願。五、基於以上實際狀況說明請求判決法定抵押權塗
銷。」等語,然起訴狀未明確表明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之土
地地號、抵押權(應適當表明抵押權設定日期、設定登記收
件日期、權利人為何)等具體內容,致本院無法具體特定原
告起訴之範圍,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
決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三、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遭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地號、及該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㈡被告曹立杰曹崇澤、黃文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如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
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
被告。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
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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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