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蔣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68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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