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2年度,100號
NTEV,112,投簡,100,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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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李錫欣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簡吉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訴訟費用新臺幣40,6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 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 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下合稱系爭本票)對其之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且經被告持向本院聲請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在案(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98號),則原告 就應否負擔系爭本票債務之法律關係即不明確,並致原告私 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本件確認系爭本 票債權判決除去之,是原告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參照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法律關係之訴,自屬合法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本票乃被告向原告提議,由兩造共同謀 議,先由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交予被告,而後由被告持系爭本 票向法院對原告聲請本票裁定,屆時若原告之哥哥願意出錢 為原告清償債務,則被告願意將其獲得清償之金錢與原告對 分,惟兩造間本來就沒有金錢借貸關係,實際上被告未曾交 付任何款項予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由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98號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98 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票 字第298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卷宗屬實,而被告對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 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 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又票據債務人不得 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依此規定,票據債務 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 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 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 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如 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 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46年台上字第1835號、96年台簡上字第23號裁判要旨 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並未爭執系爭本票為其所簽發與被告,故 兩造間就系爭本票為直接前後手之關係,原告自得以其與 被告間之原因關係抗辯事由對抗被告。原告主張其交付系 爭本票予被告,目的是為讓原告哥哥以為原告對被告負有 債務等事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足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則原告以 系爭本票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對抗執票人之被告, 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 權不存在,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1 CH485733 150萬元 109年4月7日 未載 2 CH485737 100萬元 109年12月19日 未載 3 CH485738 150萬元 110年6月25日 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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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